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四条

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森林防火规划和森林火险区划等级,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森林防火规划应当包括现状分析、防火目标、火险期、火险等级、火险区划、基础设施、物资储备、预警监测、扑救队伍、宣传教育、防火保障措施等内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