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五条

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火灾的特点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省农垦总局以及尖峰岭、霸王岭、吊罗山、黎母山林业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本单位森林火灾专项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制定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应急方案,做好自防自救。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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