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地区、本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 (二)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增强公民森林防火意识,提高森林防火专职人员业务素质; (三)指导建立并督促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协调和指挥本地区、本单位的森林火灾扑救; (五)研究、协调解决本地区、本单位有关森林防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建立火灾现场专职指挥制度,推进森林火灾扑救的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