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公安、民政、卫生、通信、气象、消防等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森林防火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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