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责任;实行承包(租赁)的,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作为承包(租赁)合同的必要条款。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居)民委员会按照森林防火责任,协助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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