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八条

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八条 每年12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其中3月1日至5月31日为全省森林高火险期。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延长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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