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七条 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情况、天气状况和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高火险区,设立标志,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