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改变永久基本农田的性质和用途的,依照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以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限价和超过本省规定的年限出让、对外承包的,其出让、承包合同无效,对出让人、发包人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给予处罚,对非法批准出让、对外承包的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