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海南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列为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情况。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