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九条 海南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 (一)建坟、建窑、建房; (二)挖砂、采石、采矿、取土; (三)排放造成污染的废水、废气及堆放固体废弃物; (四)人为造成海水浸渍使永久基本农田盐碱化; (五)侵占或者损坏永久基本农田基础设施; (六)其他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