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永久基本农田内的水利、水土保持、防护林、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防治土壤沙化、盐渍化,提高抗御自然灾害能力;鼓励引导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永久基本农田增加资金、劳力投入,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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