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利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到用地养地相结合,采用合理的耕作、轮作方式,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增加使用有机肥,提高地力,防止土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对地力造成破坏的,应当限期治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