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永久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永久基本农田地力等级评定结果,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告,并建立档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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