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永久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永久基本农田地力等级评定结果,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告,并建立档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