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出海船舶和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出海船舶和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申领出海边防证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边防机关不予办理: (一)未满十六周岁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走私、偷越国(边)境等违法行为被处理未满六个月的; (五)因走私、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等行为被处理过,其刑罚执行完毕未满三年的; (六)被吊销出海边防证件未满六个月的; (七)其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准出境、出海的人员。 已申领出海边防证件的人员在证件有效期间,出现前款情形之一的,公安边防机关应当依据职权阻止相关人员出海,并注销出海边防证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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