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4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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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出海边防证件管理 第十条 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出海作业的,应当向船籍... 第十一条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出海边防证件管理 第十一条 公安边防机关应当在其办证场所和部门网站上公示办理出海边防证件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 第十二条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出海边防证件管理 第十二条 出海船舶进行更新改造或者改变用途、买卖、转让、租借、报废、灭失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出海边防证件管理 第十三条 三沙市公安边防机关可以接受原发证公安边防机关的委托,对在三沙市所属岛礁及其海域生产作业的... 第十四条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出海边防证件管理 第十四条 出海边防证件不得涂改、伪造、冒用、转借、买卖。 出海边防证件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申请... 第五条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省公安边防机关主管本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工作。 沿海市、县(区)、自治县公安边防机关、海上公安边防机关、... 第十五条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出海船舶和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申领出海边防证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边防机关不予办理: (一)未满十六周岁的; ... 第六条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沿海一线地区(含岛屿)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公安边防派出所,承担边境管理、治安管理和户籍管理等职责,具有... 第十六条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出海船舶和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 船舶及其船员出海,应当随船携带合法有效的出海边防证件,接受公安边防机关的检查和管理。 ... 第七条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公安边防机关应当加强三沙市所属岛礁及其海域的治安巡逻,维护边防治安秩序;协同配合南海海上联合执法,维护... 第十七条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出海船舶和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未按照规定编刷船名、船号或者船名、船号模糊不清以及擅自拆换、遮盖、涂改、伪造船名、船号... 第八条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出海边防证件管理 第八条 沿海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和公安边防机关维护边防治安,支持船舶协会、渔民协会等群... 第十八条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出海船舶和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 船舶修造企业或者个人建造、改造、拆解出海船舶,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五日内报所在地公... 第九条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出海边防证件管理 第九条 出海船舶除依照规定向主管部门领取有关证件外,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机关申请办理... 第十九条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出海船舶和人员管理 第十九条 船舶实行边防治安责任制。船长为本船舶边防治安负责人,负责本船舶边防治安责任制的实施。具... 第二十条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出海船舶和人员管理 第二十条 船舶在港口停靠,应当在规定的区域停泊、装卸货物和上下人员。沿海乡镇、村庄的船舶,应当在...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出海船舶和人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沿海船舶集中停泊的地方,可以设立群众性的船舶管理组织,负责船舶的看管和检查工作,协助...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出海船舶和人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海船舶进出港口、码头或者其他停泊点,除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外,还应...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出海船舶和人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邮轮、游艇出航前,游艇俱乐部或者邮轮、游艇所有人应当通过公安边防机关信息系统,以网络...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出海船舶和人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 需在本省港、岸停泊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船舶及其员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出海船舶和人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公安边防机关经商有关机关,可以设立海上治安警戒区域等沿海边防治安...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出海船舶和人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 船舶丢失、被盗被劫持或者发生其他意外事故,船舶所有人或者负责人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出海船舶和人员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本省管辖海域捡拾船舶、渔具、养殖物资等物品的,应当及时返还权利人;无法返还的,应当...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出海船舶和人员管理 第二十八条 发生海事、渔事纠纷或者其他纠纷,各方应当协商解决或者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任何一方不... 第二十九条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出海船舶和人员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出海船舶和人员不得进入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海域、岛屿以及沿海边防... 第三十条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出海船舶和人员管理 第三十条 任何船舶和人员在本省管辖海域和沿海地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贩运武器弹药、贩卖毒品、...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服务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外国船舶及其人员进入本省管辖海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下列违反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的行...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服务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申请办理出海边防证件、船舶进出港边防签证、出航前备案等事项,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服务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安边防机关应当通过走访、海上报警服务平台以及其他方式,及时收集、掌握出海船舶和人员信息,加...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服务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公安边防机关应当开展经常性的边防治安管理宣传活动,并利用伏季休渔等船舶归港时机,对出海人员集... 第三十五条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服务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公安边防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着制式服装,出示工作证件,文明执勤。 第三十六条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服务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公安边防机关实施边防治安管理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出海船舶和人员的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 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服务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公安边防机关在执行公务时,发现出海船舶或者人员有违反海事管理、渔政管理、海关监管、检验检疫等... 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边防治安管理的各项规定,协助公安边防机关维护边防治安秩序,对违反本条例... 第三十九条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公安边防机关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 第四十条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公安边防机关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第四十一条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边防机关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100... 第四十二条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边防机关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 第四十三条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船舶修造企业或者个人建造、改造、拆解船舶,未按照规定报公安边防机关备案的,由公安边防机关处以1... 第四十四条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公安边防机关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 第四十五条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在本省管辖海域航行、作业、停泊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的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 由公... 第四十六条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安边防机关查获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储存、买卖无合法、齐全手续成品油的,对成品油予以没收;有违... 第四十七条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外国船舶及其人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安边防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登临,检查,扣押,驱... 第四十八条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公安边防机关办理边防治安案件,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 第四十九条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公安边防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第五十条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而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