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边防治安管理的各项规定,协助公安边防机关维护边防治安秩序,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或者向公安边防机关检举、报告。 对在协助公安边防机关维护边防治安秩序、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中成绩显著或者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