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公安边防机关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随船携带出海边防证件的; (二)出海船舶生产作业人员发生变更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出海船舶进出港口、码头或者其他停泊点,未办理进出港边防签证手续的; (四)出海船舶不在规定的区域和位置停泊、装卸货物和上下人员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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