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边防机关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出海船舶未按照规定申领出海边防证件的; (二)出海船舶进行更新改造或者改变用途、买卖、转让、租借、报废、灭失,未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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