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船舶修造企业或者个人建造、改造、拆解船舶,未按照规定报公安边防机关备案的,由公安边防机关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