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船舶修造企业或者个人建造、改造、拆解船舶,未按照规定报公安边防机关备案的,由公安边防机关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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