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边防机关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雇用无出海边防证件人员或者载运未持有有效身份证件人员出海的; (二)非法私藏、留用或者擅自处理海上漂流的违禁物品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