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公安边防机关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出海边防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进入海上治安警戒区域等沿海边防治安特别管理区域的; (二)非法进入或者组织他人非法进入他国海域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域及台湾地区实际控制海域的; (三)擅自搭靠外国籍(含无国籍)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船舶的; (四)因紧急避险及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进入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海域、岛屿及沿海边防治安特别管理区域或者搭靠外国籍(含无国籍)、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船舶, 未向公安边防机关报告的; (五)将外国籍(含无国籍)、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船舶引航到非指定或者未对上述船舶开放的港口、锚地停靠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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