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出海边防证件管理

第十四条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出海边防证件管理 第十四条 出海边防证件不得涂改、伪造、冒用、转借、买卖。 出海边防证件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申请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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