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出海边防证件管理 第十四条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出海边防证件管理 第十四条 出海边防证件不得涂改、伪造、冒用、转借、买卖。 出海边防证件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申请补办。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