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出海边防证件管理 第十三条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出海边防证件管理 第十三条 三沙市公安边防机关可以接受原发证公安边防机关的委托,对在三沙市所属岛礁及其海域生产作业的出海船舶和人员,就近办理出海边防证件的变更、注销等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