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出海边防证件管理
第十一条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出海边防证件管理 第十一条 公安边防机关应当在其办证场所和部门网站上公示办理出海边防证件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公安边防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发放相关证件;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出海边防证件由市、县、自治县公安边防机关签发,必要时也可以委托公安边防派出所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