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出海边防证件管理 第十二条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出海边防证件管理 第十二条 出海船舶进行更新改造或者改变用途、买卖、转让、租借、报废、灭失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公安边防机关申请办理出海边防证件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出海船舶生产作业人员发生变更的,船舶所有人或者负责人应当在船舶出海前,向公安边防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