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服务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服务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申请办理出海边防证件、船舶进出港边防签证、出航前备案等事项,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