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出海船舶和人员管理
第三十条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出海船舶和人员管理 第三十条 任何船舶和人员在本省管辖海域和沿海地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贩运武器弹药、贩卖毒品、走私、非法出境入境;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以及爆炸、剧毒、放射性等管制物品; (三)使用电击、毒害、爆炸以及其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式作业; (四)损毁海底电缆、管道和海上航标、浮标等公共设施; (五)盗窃和故意冲撞、损毁、占用他人船舶、网具或者其他生产生活设施; (六)非法拦截、追逐、强行靠登他人船舶; (七)强行收购、兜售、索要、交换渔获物或者其他物品; (八)非法打捞或者买卖海底文物、沉船沉物; (九)非法运输、储存、买卖成品油;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