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出海船舶和人员管理

第二十九条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出海船舶和人员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出海船舶和人员不得进入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海域、岛屿以及沿海边防治安特别管理区域;不得非法进入或者组织他人非法进入他国海域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域及台湾地区实际控制海域;不得擅自搭靠外国籍(含无国籍)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船舶。 因紧急避险及其他不可抗力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原因消除后立即离开,并在抵港后向公安边防机关报告。 出海船舶和人员因紧急避险及其他不可抗力需要进入军事管理区的,应当服从军事机关的安排。军事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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