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出海船舶和人员管理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出海船舶和人员管理 第二十八条 发生海事、渔事纠纷或者其他纠纷,各方应当协商解决或者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任何一方不得扣押他方人员、船舶或者其他财物,不得故意损毁他方船舶或者其他财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