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出海船舶和人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出海船舶和人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 船舶丢失、被盗被劫持或者发生其他意外事故,船舶所有人或者负责人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和出海边防证件申领地公安边防机关报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