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出海船舶和人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出海船舶和人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公安边防机关经商有关机关,可以设立海上治安警戒区域等沿海边防治安特别管理区域: (一)维护国家主权需要的; (二)保护南海资源需要的; (三)重大活动、赛事等安保勤务需要的; (四)保护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现场需要的; (五)其他法定情形。 公安边防机关设立海上治安警戒区域等沿海边防治安特别管理区域的,应当明确区域的范围、期限、管理措施等事项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