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出海船舶和人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出海船舶和人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 需在本省港、岸停泊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船舶及其员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停泊点停泊,并依法接受公安边防机关的检查管理,办理有关证件及手续。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外国籍(含无国籍)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船舶引航到非指定的或者未对上述船舶开放的港口、锚地停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