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出海船舶和人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出海船舶和人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海船舶进出港口、码头或者其他停泊点,除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外,还应当向公安边防机关申请办理进出港边防签证手续,接受检查。对邮轮、游艇以及近海作业渔船等船舶,可以减免边防签证手续,具体范围由省公安边防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邮轮、游艇等船舶出境入境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出境入境查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