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出海船舶和人员管理 第二十条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出海船舶和人员管理 第二十条 船舶在港口停靠,应当在规定的区域停泊、装卸货物和上下人员。沿海乡镇、村庄的船舶,应当在指定的位置集中停泊。 船舶在港、岸停泊期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值班人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