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服务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服务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外国船舶及其人员进入本省管辖海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下列违反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的行为: (一)通过本省管辖领海海域时非法停船或者下锚,寻衅滋事; (二)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 (三)非法登上本省管辖岛礁; (四)破坏本省管辖岛礁上的海防设施或者生产生活设施; (五)实施侵犯国家主权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宣传活动;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违反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