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服务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服务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安边防机关应当通过走访、海上报警服务平台以及其他方式,及时收集、掌握出海船舶和人员信息,加强动态服务和管理。 对在本省管辖海域发生的各类治安灾害事故,公安边防机关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和提供帮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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