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服务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服务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公安边防机关应当开展经常性的边防治安管理宣传活动,并利用伏季休渔等船舶归港时机,对出海人员集中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教育。 乡镇人民政府和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船舶及出海人员管理,对出海人员进行政策、法制、安全、保密等方面的宣传教育。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