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公安边防机关办理边防治安案件,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经县级以上公安边防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暂扣涉案船舶或者附属通航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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