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外国船舶及其人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安边防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登临,检查,扣押,驱逐,令其停航、改航、返航等措施予以处置,可以收缴作案船舶或者附属通航设备等工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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