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出海船舶和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出海船舶和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 船舶修造企业或者个人建造、改造、拆解出海船舶,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五日内报所在地公安边防机关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