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省和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林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划定沿海防护林带: (一)在沙岸地段,从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200米; (二)在泥岸地段,从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100米; (三)在岩岸地段,为临海第一座山山脊的临海坡面。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布的沿海防护林带设置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移动沿海防护林带保护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