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地方性法规 共 3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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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改善沿海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 第二条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沿海防护林,是指沿海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基干林带。 本省行政区域内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等活动,适... 第三条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省和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林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划定沿海防护林带: (一)在沙岸地段,从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地... 第四条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沿海防护林建设和保护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科学管理、严格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 第六条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沿海防护林的建设和保护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情况作为对... 第七条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 第八条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沿海防护林的义务,对破坏沿海防护林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 第九条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沿海防护林建设和保护。 鼓励开展沿海防护林科学研究和科... 第十条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对建设和保护沿海防护林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 第十二条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组织制订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 第十三条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沿海防护林林地用途管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改变沿海防护林林地... 第十四条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沿海防护林应当以营造防风混交林和防护性景观林为主,形成多树种、多层次、多效益的防护林。对沿海防护林中不符合有关... 第十五条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沿海防护林带内的荒山、荒地和沙滩,应当按照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要求植树造林,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 第十六条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沿海防护林带内集体所有的林地,由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集体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植树造林。 省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沿海防护林的产权管理。 沿海防护林带内,依法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 第十八条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沿海防护林的护林组织,督促沿海基层单位订立护林... 第十九条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九条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沿海防护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工作,落实森林防火责任。 沿海市... 第二十条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条 在沿海防护林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毁林开垦、采矿、采石、采砂、采土、建坟、修建建(构)筑物; (二)砍柴、...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在沿海防护林带内禁止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挖塘养殖项目。 本规定实施前经批准建设的挖塘养殖项目应当逐步退塘还林;...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在沿海防护林带内从事各种活动不得妨害林木的生长,不得造成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破坏沿海防护林的防护效能。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在不改变沿海防护林林地性质、不破坏沿海防护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前提下,沿海防护林产权人可以发展林下种养业和林带...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对沿海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或者更新性质的采伐。 抚育或者更新采伐沿海防护林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抚育或者更新采伐沿海防护林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采取单株择伐方式; (二)采伐强度不超过林木蓄积量的20...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破坏或者移动沿海防护林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3000元以上...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直接负责... 第二十九条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本规定未设定处罚而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 16 — — 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