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