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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