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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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抚育或者更新采伐沿海防护林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采取单株择伐方式; (二)采伐强度不超过林木蓄积量的20%,采伐后保留的林分郁闭度不低于0.5。 因低效防护林改造、自然灾害等原因不能依照前款规定采伐的,由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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