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在不改变沿海防护林林地性质、不破坏沿海防护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前提下,沿海防护林产权人可以发展林下种养业和林带观光游览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