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在沿海防护林带内从事各种活动不得妨害林木的生长,不得造成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破坏沿海防护林的防护效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