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条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条 在沿海防护林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毁林开垦、采矿、采石、采砂、采土、建坟、修建建(构)筑物; (二)砍柴、放牧; (三)设置固体废弃物倾倒、堆放场所; (四)在未成林地和幼林地进行非抚育性质的修枝; (五)其他破坏沿海防护林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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