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在沿海防护林带内禁止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挖塘养殖项目。 本规定实施前经批准建设的挖塘养殖项目应当逐步退塘还林;未经批准建设的挖塘养殖项目,由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实施退塘还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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