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九条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九条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沿海防护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工作,落实森林防火责任。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沿海防护林病虫害的调查监测和防治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