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沿海防护林的产权管理。 沿海防护林带内,依法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木、林地,个人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登记造册,核发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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